為加強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重復發生,保證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根據《陜西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暫定規定》及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經礦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
1 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1)一旦發生事故,現場的區隊長、班組長及崗位工,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安全科及信息辦公室匯報。
(2)礦調度室、安全科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照事故等級分別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調度員要立即通知礦主管領導及有關單位人員。發生傷亡事故,調度室(值班員)要立即報告礦長及上級有關單位,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詳細記錄,
(3)礦長或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匯報內容:
① 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② 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 事故發生后才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 事故現場示意圖
(5)有關方面接到匯報后,必須立即趕到指定地點,隨時做好事故處理和救援工作。
(6)根據事故情況由礦長(礦長未到前由礦值班領導)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隊和附近醫院協助搶救。
2 其他要求
(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效果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2)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慌報和故意不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
(二)事故的登記
1、調度室、安全科和礦屬各單位都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薄及事故分析記錄薄。
2、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在24小時內派人到安全科辦理工傷手續。各單位在辦理手續時,必須將醫院出具的合法診斷證明送交安全科。
3、安全科接到申請辦理工傷的要求后,要將工傷原因、傷情、傷者單位、工傷時間及治療時間等進行詳細登記后,報安全副礦長簽字備案。
(三)事故調查、分析
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格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有上級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2、一次重傷1-2人的事故由礦長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安全科、技術科、調度室、財務科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3、輕傷事故由分管副礦長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安全科、技術科、調度室、財務科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4、非傷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并將事故分析報告報安全科備案。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由安全科按照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人員、事故經過、原因、事故草圖、責任認定、預防措施和處理意見等)編制。報告要符合分析結果,文字準確簡練,條理清晰,書寫整潔,并附寫事故有關的調查證明材料。報告中還要記載參加分析人員的名單、責任者本人的書面檢查等。報告擬出后,必須經事故分析主持人審查定稿。
5、事故的防范的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組織訂制,由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兌現,安全科督查,未按期落實兌現,按違章作業論處。
(四)事故的處理
1、煤炭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劃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責任事故是指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三違”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時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事故;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
2、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其他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的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事故管理處罰規定
1、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的,對現場負責人罰款50~300元;現場負責人已匯報區隊而區隊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匯報的,對第一責任人罰款100~500元;每出現一次隱患事故,罰單位責任人500元。
2、發生事故以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按通知要求及時參加搶救、調查、分析,無故不參加者,每人罰款100元,并通報全礦給予批評。
3、事故發生后,礦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漠不關心或在對事故處理程序上失誤或失職,罰值班調度員100~500元,造成事故擴大的加重處罰。
4、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不到安全科辦理工傷手續的,不予登記,后果由責任者及單位負責人自負。
5事故處理中,如發現包庇肇事者或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在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