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臵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和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凡在本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隊組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臵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匯報礦領導及安全科。
第四條、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五條、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第六條、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
第七條、事故信息處臵
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礦長及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科,由調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臵、督導等工作。
第八條、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九條、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1、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科室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
2、《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全科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3、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