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采場邊坡和公路邊坡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滿足設計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2最終邊坡一經形成和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更改。
2.3采場和公路管理單位應設專人對邊坡進行定期的監測檢查和維護,以保證其可靠性。
2.4邊坡管理單位應定期定點或及時組織對邊坡進行安全監測和評價。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以評估其是否滿足要求。
2.5邊坡管理單位應建立重點監測邊坡的安全監測檔案,包括其具體位置、特征、監測狀況及處理情況等。
2.6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過后應及時檢查。
2.7對公路邊坡,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及時檢查。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墻等。
2.8發現邊坡有坍塌、滑落征兆及裂縫、沉陷等不安全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查明原因,采取可靠措施進行有效處理。
2.9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舊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標在礦山平面圖上,設置明顯標志,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制施工設計,并報主管部門審批。
2.10采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要求:
2.10.1機械鏟裝時,應保證最終邊坡的穩定性,臺階并段數不應超過二個;
2.10.2在臨近最終邊坡爆破時,嚴禁采用大爆破。應采用減震控制爆破措施;
2.10.3臨近最終邊坡的采掘作業,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要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2.10.4每個臺階采掘結束,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的疏松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2.10.5遇有巖層內傾于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于巖層傾角;或有多組節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面內傾采場;或有較大軟弱結構面切割邊坡、構成不穩定的直線形或楔形潛在滑動的情形,應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11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2.11.1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小;
2.11.2露天與地下各采區間的回采順序,應在設計中予以規定,以保護露天采場邊坡的穩定。
2.12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2.13禁止人員和設備在邊坡底部休息或停留。
2.14嚴禁在公路邊坡范圍內進行挖掘等可能導致破壞邊坡穩定性的活動。
2.15在開采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時,應遵守設計規定,保證邊坡的穩固,防止滾石、滑塌的危害。并且不得使廢石場成為作用于邊坡的附加荷載。
2.16鄰近采場境界外堆卸廢石,不得使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巖體。
2.17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