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礦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針、政策、標準和有關規程規定。
第二條 根據采掘接續計劃,負責制定全礦井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安排和指導通風隊編制采區或局部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及督促繪制更新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及有關的施工圖。
第三條 負責礦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主扇反風演習及巷道阻力測定等技術工作的安排與總結,審核礦井風量核定報告,監督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負責礦井防滅火技術管理,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提高礦井防滅火技術手段。
第五條 負責本業務管轄范圍內的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推進工作,參與上級安排的“一通三防”質量驗收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監督各單位按期整改。參加礦組織的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檢查、驗收和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第六條 參加涉及“一通三防”方面工程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并代表通風部門提出審批意見。
第七條 負責業務范圍內的重大技術方案、措施、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抓好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負責編制礦井年度通風、防滅火安全措施計劃,及時上報安全技措資金和防滅火資金計劃,掌握和落實礦井“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資金的使用情況,按時參加每月一次通風例會,填報上級部門所需的報表。
第九條 深入井下現場對分管的業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做好相關的記錄,收集整理資料,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參與處理井下的緊急情況。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