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按照《統計法》和煤礦傷亡事故統計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方面的數據統計,各種數據準確無誤,無涂改。
第二條 按規定及時填報各類安全報表和安全活動記錄,并根據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為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信息。
第三條 按規定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入井次數進行統計;做好各級管理人員入井安全檢查登記卡的統計和信息反饋工作。
第四條 協助財務科搞好全礦安全獎勵基金和安全罰款的管理。
第五條 承擔未履行本責任制所產生后果的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