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分管礦領導對全礦安全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檢查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二條 組織擬訂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提出修訂意見;組織完善和修訂安全管理科的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參加審查礦井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其現場執行情況。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發現與現場情況不符的督促修改。
第五條 對生產中出現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從技術上提出整改措施,并協助分管礦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第六條 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監督相關單位落實會議部署的安全重點工作。
第七條 負責安檢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技術指導。
第八條 組織擬訂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規定。
第九條 負責反不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承擔未履行本責任制所產生后果的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