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培訓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堅持強制培訓、考核發證,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二、安全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須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準上崗操作。
四、安全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外,應以煤炭部統編教材為主,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五、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時間,培訓要有專兼職教師、有教材、有場所、有嚴格的考核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計劃。
六、安全培訓考試不及格者必須經再培訓,直至考試合格。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安全監察部門專責安全培訓人員必須堅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學習安全培訓效果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反饋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須將安全培訓統計報表和書面總結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
九、局、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安全培訓卡片,資料和檔案,由安全監察部門保存。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