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立即召開礦委會。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事故發生或防止事故范圍進一步擴大,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特制定本制度。
1、礦級領導按要求實行帶班作業,當班領導做到同職工同上同下。
2、對當班全礦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3、對全礦井下各區域巡回檢查,排查隱患,并對重點區域現場指揮。
4、加強對井下職工的現場管理,發現“三違”人員按規定嚴肅處理。
5、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當場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6、對當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帶班總指揮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7、做好《礦領導帶班檢查記錄》。下井到安檢科填寫入井登記表;上井到安檢科填寫當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8、帶班總指揮不定期帶班,對井下情況進行抽查。
9、礦領導帶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現場帶班,必須向帶班總指揮請假,并有其他領導替班。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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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