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定期分析、研究煤礦地測工作,解決煤礦地測方面的重大問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2 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章制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制度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會議由總工程師(或地測副總)主持,每月定期召開一次。(三)會議內容
1. 傳達礦辦公會議精神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
2. 匯報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的執行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落實的計劃和整改措施,責任到人。
3. 檢查上月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根據生產情況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
4. 總結分析地質測量工作情況,查找、分析、討論存在的安全隱患,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確定安全工作重點。
(四)實行參會人員簽到制度。(五)管理規定
1. 會議期間必須認真做好筆記,保持會場紀律。
2. 會議結束后,地測部門做好會議記錄,下發會議紀要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并按規定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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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