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范煤礦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定員生產,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 86 號)和《云南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云煤發(2007)7 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應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須符合《云南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
(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及組織實施等工作,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
(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
(六)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云南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和勞動定員標準科學合理的配備井下輔助工種人員,數量不得超過采掘作業人數的 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加強勞動定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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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