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放室、自救器發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