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規定,監督礦井所屬各單位貫徹執行。
2、擬訂礦井安全生產目標,制定綜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按照規定實施安全獎罰。
3、組織安全大檢查,并及時深入現場檢查處理安全隱患。
4、參與編制、審查安全技術規劃、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并檢查落實情況。
5、組織管理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生產達標檢查驗收,對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6、參與編制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監督落實。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和工程進展情況。
7、組織新水平、新采區安全設施驗收。
8、組織職工安全培訓工作。編制礦井安全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按照計劃和規定組織安全培訓班,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9、進行安全調度,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統計上報安全事故。
10、負責礦山救護業務管理工作。
11、組織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按照責任追究規定對事故責任者、違章違紀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2、組織安全工作會議。
13、負責“一通三防”業務保安工作,對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火災、窒息、中毒、放炮等事故承擔責任。
14、組織編制“一通三防”災害防治計劃,提出通風系統改造,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措工程項目安排意見等,并督促實施。
15、制訂“一通三防”管理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落實。
16、按規定組織礦井通風能力核定,通風阻力測定,風機性能測定,煤塵爆炸指數鑒定,自然發火等級鑒定,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等工作。
17、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組織科研攻關,解決“一通三防”方面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技術問題。
18、參加礦井組織的安全檢查和生產標準化檢查,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19、深入現場開展業務保安檢查,解決重大安全隱患。
20、參加新建水平、采區和新工作面驗收。
21、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組織制訂安全技術措施。
22、發生事故時,安排人員親臨現場組織搶救,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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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