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煤礦必須設置專人在井口負責清點出入井的人數。
二、 專人負責登記好出入井人員的姓名、出入井時間。
三、 負責出入井登記的人員不能隨意脫離工作崗位,若有特殊情況需向礦領導請假,經過允許后,方可離去。
四、 除礦井生產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以外,其他任何閑雜人員一律不準入井。
五、 非特殊情況,嚴禁上班期間隨意進出井。
六、 入井人員,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出入井。
七、 出入井清點負責人酒后不得上崗,并且不能站在軌道之間清點出入井人數。
八、 不得隨意托請他人代替清點出入井人數。
九、 對未按時出井的人員,清點人員必須查明原因,并報告礦值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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