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對本處業務保安負技術責任。
第二條:對地質勘探、礦山測量及水文地質等方面的圖紙、資料的依據負全面責任。
第三條:參加礦井設計、重大探放水設計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時要按《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政策有關的地測部分提出意見。
第四條:發生重大水災事故時,要親臨現場,協助制定處理方案,防止災害擴大。參加對事故的技術分析、追查和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