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震前應注意庫區岸坡的穩定性,防止滑坡破壞尾礦設施。
二、上游建有尾礦庫、排土場或水庫等工程設施的尾礦庫,應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三、尾礦庫原設計抗震標準低于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提高尾礦壩抗震穩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下游坡坡腳增設土石料壓坡;
2、對堆積坡進行削坡;
3、對壩體進行加密處理;
4、降低庫內水位或增設排滲設施,降低壩體浸潤線。
四、接上級指示或有地震前兆時,立即停止生產并采取各種措施降低庫水位;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撤離下游或受潰庫影響的周邊人員及設備;救援人員及物資設備處于臨戰狀態,隨時準備投入救災搶險工作。
五、震后應進行認真檢查,對被破壞的設施及時修復。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