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燈收發、充電工要按礦部規定的燈牌(或上崗證)發燈,做到“三不發燈”(礦燈充電不足不發燈,代領礦燈的不發燈,礦燈有失爆的不發燈)。礦燈收發充電工對礦工領取礦燈都要登記,在下班時要按登記檢查礦燈收回情況,發現有人不交礦燈要與井口檢身工核對人數,并立即向礦部匯報。
2、 礦燈收發充電工在回收礦燈后,要進行清洗灰塵和雜物,檢查礦燈螺絲是否齊全,燈頭是否失爆,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 礦燈收發充電工對每盞礦燈編號,按編號發礦燈,做到礦燈發出數、燈架上燈數、礦燈沖洗修理數相加,要與總數相符。
4、 礦燈收發充電工要嚴格執行初充電時間,在充電48小時后,要補充一次蒸餾水,充電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充電完畢放電2小時后,才能發放使用。
5、 礦燈收發充電工要按標準配制電解液。
6、 礦燈手法充電工要做到礦燈房保持清潔衛生,配制電解液時必須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室內要空氣暢通。
7、 礦燈收發充電工發現不交礦燈私自充電現象,要立即向礦部匯報,按規定進行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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