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程序,強化煤礦安全生
產監管和煤礦安全基礎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建立,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級檢查中責令停產停建以及自行
安排停產停建3天以上10天以內煤礦(或其他需由辦礦主體企業驗收的情形)的復產復建驗收工作。
第二章 復產復建領導組
第三條 集團公司成立煤礦復產復建領導組
組 長: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
副 組 長:集團公司其他分管煤炭產業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成 員:安監局、總調度室、人力資源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
基本建設部、一通三防與瓦斯治理中心、地質與防治水中心、技術中心、培訓中心等部門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常務副局長兼任,負責領導組的日常事務,并向領導組匯報復產復建驗收工作。
各涉煤二級公司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組,并報集團公司復產復建領導組辦公室備案,具體負責復產復建驗收相關工作。
第四條 集團公司復產復建領導組職責
領導組主要負責煤礦復產復建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安
排對通過二級公司復產復建驗收的礦井進行現場抽驗。
領導組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專業監管、專業驗收、專
業簽字、專業負責”的原則參與審查二級公司上報的驗收資料、參與對已通過驗收礦井的現場抽驗工作。
第三章 復產復建驗收標準
第五條 集團公司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執行山西省煤炭廳制定的煤礦
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見附件)。(參見晉政辦發[2016]12 號、晉煤安發[2016]98號)
各二級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公司實際,對煤礦復產復建驗
收條件制定補充性規定。
第四章 復產復建整頓驗收程序
第六條 集團公司煤礦復產復建整頓驗收程序
1、需復產復建的煤礦,首先制定復產復建驗收整頓實施方案,報請
二級公司批復。二級公司同意整頓方案后,必須在批復文件中明確整頓工作量、整頓時限、井下作業人數和作業范圍等。
2、煤礦按照批準的整頓實施方案進行全面整頓,同時嚴格按照復產
復建驗收基本條件逐項自檢,并開展全面的隱患排查,礦井各項安全條件必須全部符合相關規定。煤礦自檢合格后,向二級公司提出復產復建
驗收申請。
3、二級公司接到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申請后,組織本級復產復建領導
組各成員部門組成驗收組對煤礦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時嚴格執行復產復建驗收標準,逐項簽字把關。驗收合格后由二級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簽
字,并下達同意復產復建通知書。煤礦接到復產復建通知書后方可組織生產建設。
4、二級公司驗收結束后,將復產復建驗收相關資料(主要包括附表
1、2、3,二級公司同意煤礦整頓方案的批文,煤礦提請的驗收申請,二級公司下達的復產復建通知書)報集團公司復產復建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5、集團公司復產復建領導組負責對二級公司已同意復產復建的礦井
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有不合格礦井,該二級公司已同意復產復建的煤礦全部停產整頓,重新履行驗收程序。
第五章 復產復建驗收要求
第七條 復產復建驗收工作要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的驗收標準和驗
收程序。集團公司復產復建領導組對二級公司驗收程序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二級公司組織復產復建驗收、集團公司組織復產復建抽查
時依照專業職責分工,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驗收標準嚴格把關。二級公司在驗收中發現的隱患問題煤礦必須全部整
改完畢,否則不予復產復建批復。集團公司在抽查中發現煤礦有一項不符合驗收標準,則該礦抽查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