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接班必須在崗位進行,并提前10—15分鐘到達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條 交接班人員必須把當班井下發生的情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問題未處理完的,接班人必須在弄清楚的情況下,及時處理,并檢查一遍原始記錄是否填寫齊全的情況下才能接班。
第三條 交班人員未交清楚當班情況和未填寫好當班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接班人不查問,接班后發生的問題而影響生產,概由接班人負責。
第四條 接班人飲酒和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得強行上崗,否則按規定處理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解決。
第五條 接班人未到,雖到交班時間,交班人不得離崗,并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采取措施后,方可離崗。
第六條 調度員在接班后,必須堅守崗位,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做好各項記錄及正確處理出現的問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