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條 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炭濃度不超過0.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四條 瓦斯排放應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權限。
第五條 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門編制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組織實施,救護人員帶機排放,通風、安全、生產、機電等部門協助,參加排放人員的職責和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