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煤礦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組織制訂和發布本單位安全、職業健康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設置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職能部門,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兼)職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開展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管理經費和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的落實。
(四)礦長應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和教訓,研究和解決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布置年度或階段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五)審批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及相應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工作,參加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和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每月組織檢查不少于一次。
(六)堅持“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七)工程分包、設備租賃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協議,協議書中必須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查與協調,嚴格執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結算時或承包兌現時必須有安技部門的簽字。
(八)負責組織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代表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煤礦報告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
(十)負責與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工種隊、班組、合格分承包方)簽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組織年度、季度、月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獎懲兌現。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