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3、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4、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5、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6、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7、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8、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9、基本誤差: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1.0%、±0.3%。
10、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11、用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12、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不超過±0.1%。
13、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14、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15、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16、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17、檢驗過程中,發現有損壞的,要找出損壞原因、損壞人,并做好記錄按原價賠償。
18、檢驗人員及時向區隊匯報便攜儀的使用情況,以便區隊提出增補計劃,新增設或報廢的儀器要分別建立臺帳。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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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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