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保證交接班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民爆企業交接班管理。
3、工作規定:
3.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 0分鐘到崗位交接班,交班人員未交接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3.2三班制工作人員(門衛、警衛、水泵、變電所、干燥房、鍋爐房等)不準頂班、替班、換班。嚴禁崗位無人,做好各種原始記錄。
3.3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面對面交接,并辦理好交接手續,由雙方班長簽字或蓋章。
3.4交接班內容:
3.4.1傳達領導交代的事項和工作內容。
3.4.2操作中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3.4.3供水、供電、供氣情況。
3.4.4設備運轉情況。
3.4.5有無檢修項目、注意事項、安全措施。
3.4.6交接保管的工具與物品。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