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及礦井依據本辦法對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對象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責任副總工程師、班子其它成員以及其它有關責任人。
第四條 責任追究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同時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生產公司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貽誤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的;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存在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不執行上級責令停工、停產、停止設備設施使用運行的命令,或擅自恢復工作、生產、使用運行的;
(七)有其它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對事故單位和領導的責任追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標準(見附件)執行。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擔任多個職務的,按照責任追究標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
第八條 發生重傷事故的,除執行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要依據事故調查組的責任認定,對責任人進行下列處理:
1、對事故直接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1000-2000元罰款。
2、對事故主要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800-1000元罰款。
3、對事故重要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600-800元罰款。
4、對事故一般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400-600元罰款。
5、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區、隊、車間、職能部室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1000-2000元罰款。
6、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區、隊、車間、職能部室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800-1000元罰款。
7、礦井領導因工作失誤、違章指揮、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按情節輕重給予礦井責任領導3000-5000元罰款。
在執行以上經濟處罰的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九條 發生輕傷事故的,由事故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十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的,除執行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要依據事故調查組的責任認定,對責任人進行下列處理:
1、對事故直接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3000-5000元罰款。
2、對事故主要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1000-2000元罰款。
3、對事故重要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800-1000元罰款。
4、對事故一般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600-800元罰款。
5、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區、隊、車間、職能部室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3000-5000元罰款。
6、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區、隊、車間、職能部室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2000-3000元罰款。
在執行以上經濟處罰的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的,除執行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要依據事故調查組的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 如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已經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國家、地方有關部門處理并重于本辦法處理標準的,不再重復處理;輕于本辦法處理標準的,仍按本辦法處理,其中罰款部分應扣除已經受到的罰款數額。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罰款數額“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