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建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根據需要配備技術負責人,設置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管理職能部門,配足安全生產技術人員。
第二條 礦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會審等備案制度,應加強日常技術基礎工作,嚴格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執行、監督等工作,發揮技術工作對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作用。
第三條 礦井加強安全技術工作,開展技術攻關、自主創新、等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技術難題,鼓勵和引導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四條 礦井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及先進適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提升技術支撐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條 礦井把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納入人力資源規劃,為技術人才施展才能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提高技術人員的地位和待遇,加強培訓學習,充分調動技術人職工作積極性。
第六條 礦井建立專業技術人才信息庫,建立擇優錄用、競爭上崗的機制,做到人盡其才,為安全生產提供人才支持。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