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辦公室是負責監督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行、工程質量監理、合同、審計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綜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安全生產性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2條 監督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責任制度及規章制度的情況;
第3條 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與主體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追究查處。
第4條 組織安全生產重點檢查和專項督察,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以及薄弱區段和薄弱地點實施加強監控,定期督促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發現安全生產緊急險情的,責令停頭整改,同時向礦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第5條 動態開展井下施工地點工程質量的監理工作,對出現的孽債工程實施責任追究。
第6條 參與并監督生產單位員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對生產單位員工傷亡事故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第7條 負責本礦的合同監理及工程、工資的審計工作。
第8條 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的市場化運作和考核情況。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安全管理文件傳達貫徹與執行沒有落實到位,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10條 基層區隊出現低標準作業、孽債工程和不合格工程,負主要管理責任。
第11條 在組織安全生產重點檢查和專項督察過程中,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督促整改或如實匯報,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合同監理及工程、工資的審計過程中不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弄虛作假,影響安全生產或造成后果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在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的市場化運作和考核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造成被檢單位工作被動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井下施工地點工程質量的監理工作中職責履行不到位或弄虛作假,致使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或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主要管理責任、監督管理責任的,除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外,并情節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