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質量監察處是公司安全監察工作的責任部門,監督礦井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質量監察處必須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依法行使安全監察職權,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監察公司員工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公司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實施對公司井上下范圍內各工業場所、施工地點安全監察,負責組織召開礦井采掘正反面現場會。
第3條 負責公司“三基”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管理對標工作。
第4條 負責對公司安全工作規劃,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的制訂和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5條 負責對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審查,并嚴格檢查和考核。
第6條 負責對礦井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及安全技措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實施監察檢查。
第7條 負責安全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監督有關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8條 負責對井下工程質量驗收、定級考核與獎罰兌現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9條 負責總結公司安全工作,對安全質量結構工資等組織全面考核,并抓好對各類安全獎罰意見的落實兌現。
第10條 負責對安監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業務技能培訓情況及考核驗證工作進行監察。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在安全監察過程中不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公司安全工作規劃、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的制訂和實施監督不到位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對礦井上下范圍內各工業場所、施工地點實施安全監察的,負直接責任。
第14 條 對“三基”建設工作管理不到位的,負管理責任。
第15條 未嚴格監督及審查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制定,未對執行情況檢查、考核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對公司安全技術培訓及考核驗證工作進行監察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礦井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及安全技措費用的提取使用進行監察的,負管理責任。
第18條 對安全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不好,未督促有關部門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的,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井下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驗收、定級考核與獎罰兌現落實不到位的,負管理責任。
第20條 對安全質量結構工資及其它安全質量管理文件考核不認真,對各類安全獎罰落實兌現不好的,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管理責任的,除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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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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