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切實執行《蒸汽、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制定的鍋爐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精心操作、保證鍋爐安全運行。
第二條 司爐人員必須持勞動部門頒發的“司爐操作證”上崗、并只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第三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并能掌握操作方法,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能發現問題并正確處理。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第五條 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工作,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六條 鍋爐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鍋爐分管領導。
第七條 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操作,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有權阻止未登記的任何人進入鍋爐房。
第八條 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術水平。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