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隊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監測隊的技術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貫徹學習“三大規程”及崗位安全作業標準,進行職工技術培訓,負責特殊工種上崗證的辦理。
第3條 負責編制礦井月度測風、測塵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4條 負責編制本隊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5條 負責繪制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圖每月繪制、更換一次。
第6條 負責組織自救器及儀器、儀表的維修校正工作,負責編制儀器、儀表強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7條 深入現場,抓好質量標準化工作,按規定組織瓦斯探頭的標準氣樣標校工作。
第8條 負責本隊技術資料、原始記錄、臺帳、報表的收集、整理及歸檔工作。
第9條 負責本隊技術革新及新技術推廣工作。
第10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