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按章操作,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3條 負責地面變電所電器設備、電纜、水泵電機、通風機、井下各變電所、電纜等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并負責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
第4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對電氣設備管理,保證電氣設備臺臺完好,電氣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要求,井下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5條 嚴格執行包機制,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第6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觸電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設備出現事故要及時進行搶修。
第7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電氣設備維修工負直接責任,并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制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按本工種操作規程,對本礦分管范圍內的電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更換,導致出現人身觸電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規定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 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觸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電氣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