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隊值班人員代表工區對全區當日安全生產行使調度、監督權利,對當日全區現場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區隊值班人員必須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專業知識,熟悉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勝任本職工作。
第1條 在工作時空內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井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全面協調值班時間內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對值班時間內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協調管理責任。
第3條 堅持“24小時值班制”,嚴禁脫崗,全面掌握井下各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嚴格按照規程、措施組織生產;對重點工程、重點工作要重點安排,布置工作時要同時強調安全。
第4條 對下井人員進行全面監控,禁止酒后人員及情緒異常人員下井。
第5條 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
第6條 當施工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及時指導現場人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安排人員撤離隱患地點),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第7條 當發生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處理,并按照匯報程序進行匯報登記,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9條 交班時,要將當天的安全情況、生產情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要做好記錄。
第10條 工區值班人員對全區當日現場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掘進工區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指揮調度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工區值班人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工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下井人員入井前的全面監控,禁止酒后人員及情緒異常人員下井,負有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當日全區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負有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施工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和匯報工作負責。
第16條 對于當日區隊安全生產事故的分析、記錄負有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