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根據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專為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安全系數小于6時必須更換。
三、專為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之比達10%時必須更換。
四、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少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五、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鋼絲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超過本制度第三條的規定。
3、直徑減小量超過本制度的第四條的規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六、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增加必須立即更換。
七、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八、礦有關部門要經常對鋼絲繩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