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爆破材料儲存、保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民用爆破材料儲存、保管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爆破材料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庫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第三條 爆炸材料庫內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庫房內應設置干濕溫度計,保持庫房內清潔,通風良好。(爆炸材料庫必須采取防潮措施.)
第四條 爆破材料入庫后,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必須對其進行驗收,杜絕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庫。
第五條 爆破材料庫要建立詳細臺帳。收、發、存各環節做到手續齊全,賬目清楚,賬目、實物相符。
第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儲存。爆炸材料庫爆破材料的儲量不得超過庫房設計及有關部門核定的儲量,并保證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儲存量不得超過本礦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每個炸藥壁槽存儲的炸藥量不得超過300kg(12箱),每個炸藥壁槽允許堆放層數不得超過3層,炸藥堆放時不得緊貼壁槽壁;每個電雷管壁槽存儲的電雷管量不得超過3000發,每個壁槽每層存儲得電雷管量不得超過1000發。庫房發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七條 爆炸材料庫管理員要定期對爆破材料進行檢查,發現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單獨存放,并按規定申請報廢。(開啟爆破材料包裝箱要用木制或不會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不準使用鐵制工具開啟爆破材料包裝箱。)
第八條 爆炸材料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資。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