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井下通防儀表必須經過安全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2、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3、所有通防儀器、儀表按標準定期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檢定。
4、所有通防儀器、儀表在使用前必須經過計量部門檢定,并在鑒定有效期內使用。
5、礦用風表必須按規定每半年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校檢一次,未按時校檢或校檢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6、光學瓦斯鑒定器、甲烷檢測報警儀以及通防常規儀器儀表(精密氣壓計、空盒氣壓計、傾斜壓差計、干濕溫度計、瓦斯校正儀、畢托管等)必須按規定每年送上級部門指定機構校檢一次,未按時校檢或校檢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7、儀器儀表鑒定完后,要及時填寫送檢臺帳,填寫要真實準確。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