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增強全體生產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文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文件,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井上、下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三違”行為,均可向金源礦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科舉報。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安全舉報登記、處理、反饋、督查和報告制度。依照本辦法對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生產違章行為的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安全舉報的范圍
1、無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設施不完善、現場隱患不排除等安排作業的違章指揮行為;
2、瓦斯超限、風量不足、帶電作業、安全設施不正常使用等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作業行為;
3、班中脫崗、睡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生產場所、機電設備、設施不符合安全條件;
5、破壞通防設施、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等惡劣行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隱患或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舉報后,應認真進行確認,并根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劃分,確定調查處理部門。
第六條 提倡單位或個人實名舉報,杜絕誣告和陷害。舉報以電話、信件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嚴重“三違”行為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給與50-200元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做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專題研究,按程序上報,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條 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單位或個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單位和個人應為其保密。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礦安委會給以嚴肅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