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煤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給煤機的操作、巡檢、監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給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5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負責監護給煤機與皮帶機的電器連鎖保護。
第7條 必須堅守崗位,聽清信號,準確聯系,精心操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及時處理、匯報。杜絕串倉壓皮帶現象發生。
第8條 工作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熟悉給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經濟損失活人身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對給煤機與皮帶機的電器連鎖保護監護,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由于責任心不強、脫離崗位、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給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給煤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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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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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