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廠建立輔助礦山救護隊,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應由符合體質條件的生產人員組成。
二、輔助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礦山救護知識的業務培訓,輔助礦山救護隊每年必須演習一次。輔助礦山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公司安全環保部指導。
三、發生礦山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地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四、礦山發生火災,透水等重大事故后,礦山輔助救護隊必須首先組織偵察工作,準確探明事故的性質、原因、范圍、遇險人員的所在位置,為指揮部制訂搶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五、處理事故時,進入災區的救護隊人員不得少于6人,并根據事故性質的需要,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
六、礦山救助救護隊必須備有所轄區域礦山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礦山輔助救護要定期對所轄礦區進行安全檢查,熟悉礦山工作情況,協助搞好安全預防工作。
七、發生事故后,必須做好后勤工作,及時提供搶險救災的人力、設備和器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