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鉤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對本班次現場工友的安全負聯保責任。要按照三大規程進行施工。把鉤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經過正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熟悉避災線路。把鉤工必須嚴格按照掘進作業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安全。
第1條 在工作時空內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井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積極參加安全技術知識培訓。作業過程中做到“四保”(即: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業務保安和基礎保安),“三無”(即:無違章指揮、無違章作業、無違犯勞動紀律)。
第3條 接班后,首先要全面檢查本崗位斜坡托繩地輥是否齊全靈活、連接裝置、閉索裝置、保險繩、鋼絲繩及鉤頭是否完好,運行線路軌道道岔,巷道頂底板狀況,確認安全無隱患后,方可按“把鉤工操作規程”要求提升。
第4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精力集中,逐一連接提升車輛,最好連接鉤頭,然后認真檢查,確認連接無誤后,方可向信號工發出傳遞信號的要求。
第5條 必須熟悉巷道坡度、軌道情況、安全設施布置情況,熟悉絞車、信號報警、通訊系統的基本原理,掌握斜巷提升各類技術參數,掌握車輛的供求狀況,并達到“三懂四會”的要求。
第6條 對封車、連接、閉索和鋼絲繩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負責安全設施的正確使用;對封車不牢、超掛車輛嚴禁提升;對特殊物料提升、斜巷檢修作業和車輛掉道時,執行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負責執行斜巷“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人力推車執行專門規定。嚴禁過卷過放、停車不到位、軋繩;嚴禁放飛車、余繩松車;嚴禁拉空鉤頭;嚴禁鋼絲繩強拉硬拽。
第8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安全設施、車輛供求及信號設施的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清楚。
第9條 把鉤工與信號工要密切協作,避免失誤發生事故。
第10條 多人作業時,應明確負責人,相互配合好,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提升。
第11條 負責本崗位內的衛生清理,做到文明生產。
第12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當班任務,因操作失誤造成事故與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把鉤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章作業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把鉤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把鉤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把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信號設施的檢查不認真,把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把鉤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
第18條 把鉤工對提升現場隱患的發現和處理負有直接責任。
第19條 把鉤工對施工現場其他作業人員負有安全互保連帶責任,有權制止“三違”。
第20條 對不按規定著裝,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負有直接責任。
第21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事故與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熟悉提升運輸的工作環境,按照《把鉤工操作規程》的要求熟練、正確地操作。因操作失誤導致機電事故和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