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監區技術員是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通防技術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負責有關安全規程措施的編制、傳達貫徹、學習簽名、考試閱卷和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工作,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第3條 經常分析、研究通風系統,掌握可靠的技術參數,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從技術上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的合理性。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現象,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整改,并狠反“三違”。
第6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做好有關通防資料、圖表、數據的匯總、整理、編制,并及時上報,自覺接受有關業務科室的監督檢查。
第7條 負責監區罪犯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第8條 負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搞好技術革新活動,不斷提高礦井通防裝備水平。
第9條 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為礦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術數據。負責業務范圍內各種圖紙、報表、臺賬的制作、審批。
第10條 認真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或學員或強令隊長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未及時進行有關措施的編制、傳達貫徹、學習簽名、考試閱卷和現場技術指導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編寫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從技術上預防通防事故的發生,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深入現場,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進行資料收集整理上報,未及時報批各種措施、規程的,通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