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眼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對本班次現場工友的安全負聯保責任。要按照三大規程進行施工。支護工司機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經過正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熟悉工作環境和避災線路。支護工必須嚴格按照掘進作業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安全。
第1條 在工作時空內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和礦井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認真學習并執行施工作業規程,熟悉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里關于炮眼個數、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規定。
第3條 鑿巖前首先要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清除巷道頂幫以及迎頭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頂幫有良好的支護下打眼,嚴禁空幫、空頂作業:
第4條 鑿巖前要檢查風水管的連接情況,機具各部位、機件是否完好,風、水、油量是否正常。確認正常后,方可開鉆。
第5條 熟悉鑿巖機具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養方法。
第6條 刻苦鉆研技術,不斷總結操作經驗,提高操作水平。
第7條 搞好與其他工種的安全配合協作,互創有利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第8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當班任務,因操作失誤造成事故與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有權制止“三違”,并對作業現場其他施工人員有互保聯帶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鑿巖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章作業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鑿巖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鑿巖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鑿巖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掘進工作面的檢查不認真,鑿巖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鑿巖工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
第15條 鑿巖工對個人工作的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第16條 鑿巖工對施工現場隱患的發現和處理負有直接責任。
第17條 鑿巖工對施工現場其他作業人員負有安全互保連帶責任,有權制止“三違”。
第18條 對不按規定著裝,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負有直接責任。因操作失誤造成事故與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因檢查不細未能發現機具故障,帶病作業導致的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第20條 熟悉打眼機具的結構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規程》的要求熟練、正確地操作打眼機具,正確判斷和處理機具常見的故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