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分管副礦長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相關工作,并負領導責任。
2、負責學習上級下達的防治水方面有關技術政策、指令、細則、通報和措施等,并組織實施。
3、分管生產副礦長主要負責監督和落實防治水工程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并做工程的驗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評比工作。
4、分管機電副礦長主要負責督察機電科做好機電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并保證防治水資金的落實,督促企管科對排水設備與探放水設備的購置工作,同時督促勞資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員的獎金決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監督防治水辦公室對礦井各掘進頭和采面的水害預報工作,負責督促培訓中心對探放水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