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班必須在現場交接,交接班必須按操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進行檢查交接。
2、交班人必須將本班設備的運行和檢修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接清楚并填寫記錄,接班人員經過檢查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方可進行交接。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人有權不接班:
1)設備運行狀況和檢修情況交代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設施及各種資料丟失,記錄損壞者;
3)發生事故本應處理而未處理者;
4)設備和場所衛生不清潔。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對于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內容規定的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檢查者,記錄不完整不得交班。
2)發現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崗位專職人員,又未接到上級領導通知者。
5、雙方交接班后,崗位發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負責(特殊情況另作分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