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協助分監區長搞好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管和當班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搞好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罪犯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減少或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后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后有總結。
第5條 深入生產現場,加強崗位檢查,協助分監區長抓好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落實,確保圓滿完成當班任務。
第6條 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第7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并協助分監區長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8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工作檢查不認真的,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