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不斷提高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水平,對綜合部各項業務及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大力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條 經常深入基層、現場,調查研究,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學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
第五條 負責組織以經理名義召開的經理辦公會、安全生產工作會及其它有關會議,參與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做好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后勤工作。
第六條 負責起草有關文件、報告、領導講話及公司綜合性工作總結,負責有關材料的上報。
第七條 負責公司印章、文件檔案的管理。
第八條 負責公司對外接待工作。
第九條 負責公司員工辦公及生活的保障工作。
第十條 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