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
第二條 負責組織公司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后續學習深造、職稱的申報與管理。
第三條 負責組織公司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及職業資格取證工作。
第四條 負責編制并實施公司煤礦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做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五條 做好生產單位人員調配工作,優化人員結構,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
第六條 參與煤礦關鍵崗位人員資質審查,任免建議、業績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組織煤礦貫徹落實勞動合同、用工登記備案,工傷保險等勞動保障制度。
第八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