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精神,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在綜合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礦小汽車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3條 負責礦領導工作用車或經領導批準的其他工作用車。
第4條 嚴格執行綜合辦公室行車指令,服從工作安排,按指定時間、地點準時發車,完成任務后及時返礦。
第5條 遵守交通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出車和酒后駕車,確保安全行車。
第6條 鉆研業務技術,提高工作質量,搞好車輛的維修和保養,保持車輛完好。
第7條 嚴格執行保密守則,不傳播領導談話內容,不看領導文件,保管好領導物品。
第8條 按時參加值班,嚴禁脫崗,當礦安全生產需用車輛時,根據礦調度室或礦值班領導命令,按照指定時間、地點準時發車。
第9條 在工作中,自覺遵章守紀,按章作業,杜絕“三違”。
未履行崗位職責,不服從安全管理;對安全隱患不匯報、不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失職、失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礦有關管理制度追究本人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