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有關指示精神。
第二條 在部長的領導下參與一般事故的調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并起草事故調查報告。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條 督促所屬各礦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與延期的相關工作,負責參與辦理臨汾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領取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及時掌握所屬煤礦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管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并實施重點監控。
第五條 指導各煤礦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并積極參與煤礦組織的應急救援演練,并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意見。
第六條 協助安監部各科室,作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等工作,參與煤業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現場調研辦公等活動。
第七條 協助部長制定、完善有關業務制度的編制工作。
第八條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