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支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干好巷道支護工作范圍的各項工作,并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支護標準,嚴格按規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4條 施工前,首先檢查并加固周圍的支護,用好前探和連鎖支護,備齊材料,方可進行支護工作,施工時,嚴禁空頂作業。
第5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巖、活矸。
第5條 認真執行《作業規程》,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確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6條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向監區值班隊長及時匯報,請示后按規程要求進行支護補強或改變支護方式。
第7條 遵章守紀,搞好自主保安,嚴禁“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支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支護工行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0條 掘進監區支護工對本工段的頂板支護工作負責。
第11條 施工時未對作業地點認真檢查、或發現隱患未及時處理、或空頂作業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作業時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時向監區匯報的,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