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責任
第1條 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技術措施,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同時安排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第2條 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作為施工員本身的應盡職責,在施工中同時檢查各安全設施的規范要求和科學性,發現不符規范要求和科學性的,及時調整,并匯報基建科科長。
第3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違章現象或冒險作業,做好工作,阻止和糾正,必要時暫停施工,匯報基建科科長。及時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條 在施工過程中,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暫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準再施工。
第5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訴基建科科長采取措施,協同整改,確保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基建科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與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二)對建筑施工中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基建科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基建科技術員對土建技術管理負重要責任。
第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