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地質專業知識和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組長開展地質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
第3條 按組長分工,認真、保質保量完成地質工作。
第4條 積極深入現場進行地質工作。建立健全各種測量資料并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7條 定期參加水害隱患排查,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見。
第8條 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9條 根據分工認真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質預報工作,回采工作面地采后總結,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煤炭資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匯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質組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 對本人承擔的地質工作負責。
第15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錯誤,而造成事故的,負直接責任或其它責任。
第16條 因本人的原因未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本人原因未排查出煤礦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