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主任工程師是地測科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地測科技術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副科長開展地質、測量工作,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積極推廣、應用地質、測量新技術,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為礦井生產建設服務。
第3條 明確分工,劃分技術工作責任范圍,組織地質專業人員對危及安全的地質問題進行分析處理。
第4條 負責建立健全各種地質圖紙和地質、測量資料并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組織井巷地質、控制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負責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第7條 按領導安排及時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定期進行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及時向科長、副科長匯報,并提出解決意見。
第9條 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透窩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0條 組織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質預報工作,負責編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總結,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煤炭資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條 負責地測專業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參加必要的生產會及其它專業會議。做到本專業組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合理、細致,工作總結真實、全面。
第12 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地各項工作任務。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處理。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匯報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科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對本地質、測量工作技術負責。
第18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錯誤,而造成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其它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巷道透窩通知單而造成水害或透窩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排查煤礦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主要或重要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組織做好全礦儲量計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質預報工作,造成回采率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22條 未建立健全各種地質圖紙和地質、測量資料或資料丟失管理混亂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要責任。
第23條 不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未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的,地測科主任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另行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